軍人異地離婚怎麼辦理

軍人離婚首先是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後纔會走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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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具證明之前還要經過軍內調解,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是軍人離婚中特有的程序。關於夫妻雙方均爲現役軍人的,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關於夫妻一方爲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