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二次鑑定時限

醫療事故二次鑑定時限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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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二次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啓動程序有三種,分別是: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和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

1、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鑑定(行政鑑定):指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接到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2、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自行鑑定):指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法院委託鑑定(司法鑑定):是指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鑑定是針對原鑑定而言的,即原鑑定既可以是首次鑑定,也可以是再次鑑定,辦要衛生行政部門認爲鑑定存在鑑定程序方面的問題、需要重新鑑定的,組織原鑑定的醫學會就必須重新組織鑑定。因此,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都存在重新鑑定的可能。而再次鑑定是針對首次鑑定而言,其產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徑也與帝王將相鑑定完全不同。若對再次鑑定仍不服怎麼辦?當事人是否能直接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第三次鑑定呢?從現有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看,是不行的。根據有關規定,“必要時,對疑難、複雜並在僵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見對再次鑑定仍不服,當事人只能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判定此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以及有無必要提請中華醫學會進行第三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