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我國目前醫療糾紛鑑定實行的是鑑定二元制,一種是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種是由社會司法鑑定機構組織的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出臺實施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意見主要目的在於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後的行政處理,在民事賠償上,即使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鑑定意見不服,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故在選擇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要慎重。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