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時間,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工傷傷殘鑑定時間,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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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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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間,一般應在各種因素直接所致損傷或卻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進行評定。

    具體交通事故鑑定傷殘時間根據傷情的不同有三種:

    1、傷後及1個月可進行鑑定:以原發性損傷後果爲依據評殘的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及牙齒脫落,穩定性骨盆骨折,椎體壓縮性骨折大於 1/3(不包含脊髓損傷),不構傷殘的。

    2、傷後3個月可進行鑑定:開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連等。

    3、傷後6個月可進行鑑定:神經損傷(腦、脊椎等),面板瘢痕損傷,骨髓炎,骨不連等。

    【注:以上爲湖北省司法鑑定協會《關於法醫臨牀司法鑑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