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後能做工傷鑑定嗎

60歲後能做工傷鑑定嗎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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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以上能做工傷鑑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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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60週歲的勞動者,因爲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一、年滿60歲之前在該單位工作至今沒有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

二、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

屬於上述第一條規定情形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屬於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按規定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21〕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