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顱手術傷殘鑑定標準

開顱手術傷殘鑑定標準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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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傷殘鑑定標準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10級傷殘的鑑定標準是:
1、劃分依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10級傷殘鑑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着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