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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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資料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原件)
2、立項批文和投資許可證
3、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原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
7、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資金證明(原件)
9、質量監督委託書
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
11、監理合同及監理企業資質證、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複印件、聯繫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
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冊)
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繫電話
15、圖紙審查批准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原件)
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
17、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加蓋建設、施工單位公章。原件)
18、外地施工(監理)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
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據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