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鑑定交通事故鑑定標準

如何鑑定交通事故鑑定標準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爲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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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重傷鑑定標準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發生交通事故以後首先需要進行鑑定,鑑定之後才談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致殘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具體鑑定標準是怎麼樣的呢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鑑定是事故賠償的主要依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有四大原則,即客觀評定原則、比照評定原則、分別評定原則、排除原傷病原則。

交通事故中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評定,以便制定賠償金額,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受傷後的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害之間的關係。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

我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是分爲十個等級,專業的鑑定機構會根據當事人的受傷情況作出鑑定,其中第一級傷殘是最嚴重的,而第十級傷殘程度則是相對最輕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4.1Ⅰ級傷殘

4.1.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