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傷殘鑑定不合理怎麼辦?

一、交通傷殘鑑定不合理怎麼辦?

交通傷殘鑑定不合理怎麼辦?

交通傷殘鑑定不合理可以在拿到傷殘認定書之後提出複議的請求,當事人認爲檢驗、鑑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具體規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二、對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不服該怎麼辦

(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對傷殘評定結論不服分爲以下兩種情形

1.申請傷殘評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認可傷殘評定結果的。首先,可以對傷殘評定自行申請自行申請重新鑑定,法律對該種情況下申請傷殘評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訴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經申請傷殘評定的評定內容,要求法院委託專業傷殘評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2.一方當事人自行申請傷殘評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二)當事人沒有自行委託進行傷殘評定,而是直接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委託傷殘鑑定。另一方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進行救濟的方式有兩種

1.作爲傷殘評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1)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證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鑑定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2.透過訴訟手段,使法院不予採納。一是當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對鑑定人進行質詢;二是聘請專業人士對傷殘評定結論進行質證

綜上所述,透過對《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與第二十八條的比較,實際上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證明力低於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得出的鑑定結論。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若是經過醫治,醫生提議做一下傷殘認定,此時受傷的事故當事人,可以拿着病例等相關材料,到專業的鑑定機構提出鑑定請求。若是對於專業機構得出的鑑定結果不服,此時也可以再次提出傷情鑑定的請求,但是需要提交新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