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離婚補償抵押貸款的條款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離婚補償抵押貸款的條款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離婚補償抵押貸款的條款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補償抵押貸款等的規定是有效的,夫妻離婚的時候簽訂離婚協議書是需要小心謹慎的,夫妻離婚可以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進行,協議離婚中最重要的就是離婚協議書,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離婚的相關事宜,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但並不是任何約定都是有效的。

二、離婚協議中哪些約定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對債權人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三、夫妻共有財產的處分是怎麼規定的?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爲無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2、《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抵押有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關係在存續期間,難免會遇到資金短缺等的情形,此時有可能會將房屋辦理抵押的手續,若是在房屋還沒有贖回來之前想辦理離婚的,此時必須要雙方協商處理該債務的承擔方式,並且將協商的內容,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