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債權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債權有效嗎?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債權有效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之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1、協議離婚的基本前提在於婚姻雙方能夠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負擔等問題達成合意。協議的訂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無欺詐、脅迫等情節,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守並履行。

2、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離婚協議不以對抗債權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協議並不可以對抗債權。

二、離婚協議書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1、《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爲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爲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爲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爲準。

2、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係、財產關係、撫養關係爲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於人身關係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覆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3、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係、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係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爲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4、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隻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爲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夫妻之間是存在一定的利益關係的,如果雙方離婚了,自然就會涉及到雙方財產的分割等一系列的問題。對於離婚協議中,如果有約定債權或者是債務的,協議自然是有效的,這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甚至可以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