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會導致物權變動嗎?

一、確認之訴會導致物權變動嗎?

確認之訴會導致物權變動嗎?

即確認物權的法律文書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範圍,其理由爲:確認之訴並不以權利的實現爲目的,其僅就某種權利或法律關係以及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宣告,根本上不能導致任何權利的變動。就物權確認而言,確認之訴是對支配權的訴訟保護形式。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之訴,其主要特徵是,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以及存在的範圍進行確認,並不判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

二、物權變動的原則

(一)公示原則:要求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出來。

(二)公信原則: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爲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爲一定的行爲(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爲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推定爲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爲“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爲一定的行爲,在法律上應當收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此行爲所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

三、物權變動的原因

(一)物權的取得:

1、民事行爲

2、民事行爲以外的原因

(1)因取得實效取得物權;

(2)因徵收或者沒收取得物權;

(3)因法律的規定取得物權(如留置權);

(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權;

(5)因繼承取得物權;

(6)因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取得所有權;

(7)因合法生產、建造而取得物權;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取得物權;

(9)孳息的所有權取得。

(二)物權的消滅

1、民事行爲

(1)拋棄;

(2)合同;

(3)撤銷權的行使。

2、民事行爲以外的原因

(1)標的物滅失;

(2)法定期間的屆滿;

(3)混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物權變動是不會以確認之訴來進行處理的,確認之訴是針對於雙方是否存在某種的法律關係來進行確認,這與物權的變動是沒有任何關係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 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