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形成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有區別嗎?

一、物權形成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有區別嗎?

物權形成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有區別嗎?

物權形成之訴與物權確認之訴是有區別的;

形成之訴(又稱變更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運用判決變動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關係(或民事權利)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實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法律關係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爲確認判決。

二、確認之訴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確某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態。

2、法院對確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內容,不具有執行性。“確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爲原告”、“確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爲原告”等等就是確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確認權利關係或者法律關係是確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爲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係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於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製作)之事實進行確認的“確認書證真僞之訴”也屬於確認之訴。

3、確認之訴還可以分爲確認權利關係存在的積極確認之訴與確認權利關係不存在的消極確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係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確認之訴中的“確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爲“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態,在這種類型的確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別的考慮。

三、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一)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二)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三)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四)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五)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內未履行義務;

(六)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合上面所說的,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訴訟,一般是請求法院消除兩者的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的法律關係,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但在起訴時也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