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遺囑條款的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中遺囑條款的效力認定

離婚協議中遺囑條款的效力認定:在性質和法律效力兩方面上,離婚協議的遺囑性條款與其他形式的遺囑大抵是相同的,我國《民法典》有權對其調整。夫妻雙方離婚後出現的財產糾紛,應適用於《民法典》加以調整,對於屬於已分割完畢後的財產的處分行爲的,應當適用於其他相應的部門法進行調整。即離婚協議中的遺囑條款是有效的。

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或遺贈至少會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狀況:

1、二者生效的時間點不同,遺贈是爲了確立立遺囑人查證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只有立遺囑人死亡後纔會產生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離婚協議書主要明確的是離婚後的雙方共同財產歸屬,一般要經雙方簽字或者經登記後才能生效;

2、遺贈是立遺囑人的單方面意願表示,而夫妻財產約定和離婚協議都是雙方共同意願表示;

3、遺贈可按照立遺囑人方的意願更改或者撤銷,而夫妻共同財產約定或離婚協議在生效後就不能再更改或撤銷了。

遺囑產生法律效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備立遺囑的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和意願;

3、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的合法財產;

4、遺囑內容可以達到及有條件實現;

5、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不破壞公共秩序。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公民可以依據法律擬訂合法遺囑,並且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位或數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更改或撤銷自己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