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是證據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認定書是證據嗎?

一般,事故責任認定書屬於證據的一種,以交通事故認定書爲例,其作爲法定證據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爲司法過程中取證的對象。下面,本站小編就對事故責任認定書做出簡要的講解。

 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究竟屬於哪一證據種類,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1、書證說。即認爲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書證,且是公文書證,因爲它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情況的。具體來說,從行爲性質來看,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屬於行政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書屬確認文書;從文書形式來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並且加蓋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符合公文書證的要求。

2、鑑定結論說。認爲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的原因、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等各種專門性問題,需要藉助交通警察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因此它實際上起着鑑定結論的作用。

 筆者認爲,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爲鑑定結論更爲合適: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不符合書證的實質要求。

書證所反映的都是案發前已存在或案件發生的客觀過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觀事實,而不能摻入個人對案件事實的主觀認識,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事實與個人知識和經驗的產物,摻入了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觀認識,顯然其與書證的實質要求不相符合。

第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更符合鑑定結論的基本特徵。

首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基本事實”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況,包括車輛在交通事故時的行駛狀況;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車輛的損毀狀況;人員傷亡狀況以及相關財產的損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種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當事人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和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觀原因等。“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造成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承擔,即事故的發生由哪一方當事人的責任造成的,或者雙方各自對該事故承擔多大責任。不難發現,無論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還是事故的成因、當事人對事故應負的責任,都是事實問題,它們均不涉及民事賠償或者刑事責任承擔等法律適用問題。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鑑定結論的特性,即只對鑑定對象的有關事實發表判斷意見,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在訴訟中,如果是一般的事實,無需藉助於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來進行判斷,就沒有必要進行鑑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車速、當事人是否遵守了交通規則、車輛毀損的程度以及當事人的行爲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必須由具有專門交通知識的專業人員進行判斷。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認定書解決的是專門性事實問題,而不是一般性的事實問題。這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符合鑑定結論針對“專門性問題”這一特點。

當然,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都是由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作出的,也就是說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公安交警辦案人員既是偵查人員又是鑑定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從該法條規定來看,現今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取證程序是與我國現行法律相牴觸的,應當在立法和實踐中予以糾正。

第三,將交通事故認定書界定爲鑑定結論也有利於今後對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確處理。

今後,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可以由單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也可以由道路交通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共同組成的專門鑑定機構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鑑定,確定和劃分事故責任。這樣一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一旦在辦案過程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明顯錯誤時,可以委託作出該認定書的上級鑑定機構進行復核認定。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現場勘驗、檢查情況以及庭審情況作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採信以及部分採信部分不採信的決定。

總之,如果你對相關問題有疑惑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不過,責任事故認定書作爲法定的證據之一的,有其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作爲證據被調查。如果你對相關問題還有疑惑的,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