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

開庭前可以申請司法鑑定嗎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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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是開庭申請嗎?

在具體實際中,涉及醫療事故、人身傷害類型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往往會因爲受害人的傷病狀況、費用多少、後果大小等產生異議,互不認可,還有對某些案件關鍵性證據的有效性上,也可能存疑,這種情況下,要取得讓當事人雙方均認可的結果只有採取司法鑑定的方式,那麼,司法鑑定是開庭申請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仔細研讀前後兩個法條會發現,雖然兩個法條的有關措辭比較相近,但前一個法條中表述的“應當”,在後一個法條中表述成了“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因此,雖然兩個法條最關鍵之處僅有兩字之差,但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佈的後一法條爲準。“應當”常用於強制性法律規範,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允許適用主體以個人意志變更和排除適用,而“可以”常用於任意性法律規範,給予了適用主體一定自行選擇的餘地。按此理解,根據後一法條,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司法鑑定申請,也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司法鑑定申請。但是否允許,該法條的後一部分,賦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即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綜上所述,關於司法鑑定是開庭申請嗎這個問題法律並沒有嚴格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司法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舉證期滿後、包括開庭階段提出,當然申請是否批准由法院來最終決定,當法官判斷鑑定與案情無關時,就會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