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人到法庭接受質詢麼?

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人到法庭接受質詢麼?

一、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人到法庭接受質詢麼?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該條規定明確了鑑定人出庭制度及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

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一)當事人濫用鑑定人出庭制度

根據《民訴法》七十八條,只要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鑑定人就應當出庭作證,實踐中,出現鑑定人濫用該項訴訟權利的情況。一些當事人出於拖延訴訟、製造障礙等目的,隨意、隨時提出鑑定異議,浪費了司法資源。

(二)鑑定人對出庭提出附加條件

鑑定人出庭義務是“絕對的”,不出庭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法律責任。在實踐中,一些鑑定機構的鑑定人並不拒絕出庭作證,但對出庭提出各類附加條件,例如要求收取高額出庭費用,有些鑑定人要求的出庭費用金額幾乎與鑑定費用本身相差不多,再如對出庭作證時間提出要求等等。

(三)鑑定事項有嚴重擴大化趨勢

部分鑑定人出庭是因對鑑定事項權限的異議。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士對專業問題的回答,但在實踐中鑑定事項擴大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只要當事人提出,鑑定機構對各類問題都傾向於作出鑑定意見。例如傷病員在養傷養病期間使用“紙尿褲”的合理總價都可以出具鑑定意見。哪些問題由當事人舉證,哪些問題由鑑定人出具鑑定意見,哪些問題需要法院裁量需要明確。

(四)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過於絕對

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在訴訟上該鑑定意見不得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在民事責任上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這樣就要選擇其他鑑定機構的鑑定人重新作出鑑定意見,但有些情況下因爲客觀原因無法重新作出鑑定,這類問題應如何處理需要明確。

由此可見,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當事人或者法院對鑑定結果產生異議,則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鑑定人到法庭接受質詢。如果鑑定人拒不出庭的,其做出的鑑定結果無效,法院不予採納。並且,司法鑑定人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之所以這麼規定也是爲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鑑定人員失職瀆職,做出失真的鑑定結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