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司法鑑定主體是

會計司法鑑定主體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取後獲得司法會計鑑定人的資格的羣衆,不單單是司法會計師,也可以是:會計師、註冊會計師、會計審計學的相關學者或教授、審計師等。

會計司法鑑定主體是

就目前而言,司法會計鑑定主體可以是:

(1)公、檢、法等系統內部設定的已取得司法會計鑑定權的專職司法會計人員。這些人系統地掌握了法學、證據學、刑事偵查學等專門知識,也熟悉會計學和審計學,具備司法會計鑑定的能力。

(2)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執業註冊會計師。

(3)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會計專家和學者。這些人精通會計專業和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也適合作爲司法會計鑑定主體。

我國現行法律對從事司法會計鑑定的人員應具備怎樣的資格沒有明確的規定,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從事司法會計鑑定的人員比較雜,有退休多年的會計、有註冊會計師、有司法鑑定中心的工作人員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8號《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第4條、第5條指出,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要有"專業資質證書"、"專業資格證書",但是對專業資格沒有明確是會計師資格證書還是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筆者認爲,司法會計鑑定的實踐性和理論性都很強,是一項既複雜又責任性很強的工作,作爲司法會計鑑定主體的鑑定人主導着鑑定的整個過程,其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直接影響着鑑定結論的質量,因此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會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鑑定人員要具備以下知識技能:

(1)不僅要精通會計、審計和調查技能,而且要精通證據學。不僅懂得鑑別證據,還必須知道如何蒐集證據。

(2)不僅要有全面的分析問題能力,而且要有較高的語言表達能力。

(3)不僅要有精湛的職業判斷能力,如接到任務以後能夠很快地確認出對該案件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事項,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