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外地戶口買房的條件是什麼?

唐山外地戶口買房的條件是什麼?

一、唐山外地戶口買房的條件是什麼?

1、對能夠提供在唐山市連續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範圍內限購1套住房(所稱住房均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對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唐山市連續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以上範圍內向其售房。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對於落戶的規定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爲一戶,以主管人爲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爲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爲常住人口。

[註釋][註釋]引用本條的檔案共2件,其中:國家法規 0 件,部委檔案 0 件,司法解釋 0 件,地方法規2件,法院案例 0 件,

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九條 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登記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死亡兩項登記。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地區的戶口買房的情況是不同的,當地政府應當根據實際來制訂和出臺相關規定和政策,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房地產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避免在購房時出現錯誤和矛盾難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