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是哪裏?

一、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是哪裏?

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是哪裏?

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是接收戶口的當地派出所。戶口遷出地是戶口遷出前的戶籍地址,是一個廣義詞,可以理解爲某縣或者某鄉鎮,或者某街道、村組。而遷出地派出所指的是特定的那一個派出所,就是辦身份證的那個派出所,也就是進行戶口登記的派出所。而不是身份證背面(身份證背面只有區縣級公安局)。

二、關於戶口登記的相關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爲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爲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爲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爲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爲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爲一戶,以主管人爲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爲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如果是將戶口進行遷移的,那麼接收新戶口的派出所就是負責登記戶口的機關。需要注意的是,遷移戶口與原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都有着密切的關聯。派出所在接到戶口登記的申請之後應當儘快受理,並在規定時效內完成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