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隨遷戶口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配偶隨遷戶口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配偶隨遷戶口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凡符合夫妻投靠來市入戶條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戶口在外地且無正式工作的,可申請來市隨夫(或妻)入戶。

2、凡申請夫妻投靠入戶的,必須向配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審覈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驗覈後,提供複印件)。

3、申請配偶來市入戶,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入戶的書面報告;

(2)夫妻雙方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以及街鎮計生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或計生證);

(3)申請來市入戶一方屬非農業人口的,須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失業證;

(4)屬重病的需出具市一級醫院診斷結果證明,屬重殘的需出具市一級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5)屬特困戶的需提供街鎮政府出具的調查證明及有關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

4、被批准來市隨配偶入戶的,由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通知申請入戶人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領取《準遷證》後,回原戶口所在地派出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領取《戶口遷移證》,然後再憑《準遷證》 (第三聯)及《戶口遷移證》、配偶的戶口簿到派出所(或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二、投靠落戶的相關政策

1、未婚子女可選擇投靠隨父隨母遷移落戶,但已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婚證明。

2、未滿18週歲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的學校就讀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戶。

3、父母在城市市區、縣城區範圍內無子女照顧的,其在戶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請其1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併辦理隨父母落戶。

配偶隨遷戶口的辦理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如果不滿足條件的話是不能辦理該手續的。因此應該在辦理之前檢視自己是否符合條件,並且確認所需的檔案是否已經準備齊全。在批准落戶之後及時的去辦理入戶手續,變更身份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