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戶口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三、領取失業保險需要哪些材料?
失業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放勞動合同書;
(三)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
不管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參加了工作以後用人單位就有義務繳納失業保險,社保機構不會因爲職工是農村戶口就不給當事人辦理保險登記。若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應該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就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