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賣房子必須遷出戶口嗎?

我國賣房子必須遷出戶口嗎?

一般情況下市民出售房產後,都會辦理原居住地戶口的遷出。這樣之後購入這套房產的人,才能將戶口遷入,以保證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統一。但由於買賣房產時並不牽扯戶籍問題,因此派出所也無法強制市民出售房產時必須要將戶口遷出。但如果上一家不將戶口遷離,之後買到此套房屋的市民就無法將戶口遷入。但這樣做就可能會導致人戶分離的情況,所以這種行爲也是不提倡的。

遷戶口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法院無法支援當事人要求遷出戶口的訴求。換言之,如果老房主拒不遷出戶口,或確實無法遷出戶口,法院便無法透過判決強制相關戶口遷出。

爲避免該類糾紛,第一,賣房一方應主動攜房屋產權證前往相應戶籍管理部門覈實房屋的戶籍登記情況,並如實告知買方,買方也應積極要求賣方提供戶籍登記情況,不可輕信賣方及中介的口頭承諾。

在瞭解到戶口登記情況後,買賣雙方應對房屋買賣、戶口遷出等條款進行明確約定,必要時可將戶口遷出設定爲支付部分購房款的條件,以促進賣方能及時遷出戶口,而對於戶口無法遷出或不需要遷出的,特別要留意以書面條款專門約定,避免口頭約定。

認爲沒有損失就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是一種錯誤觀念,即便買方沒有受到實際損失,也不能免除賣方不遷戶口的違約責任,正確的做法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酌情確定違約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1、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2、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我國的購買房屋的數量也是在逐年的增長的,此時也是因爲外來務工人員的進城數量增加,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的,尤其是在遇到房屋買賣的中介的情形的時候,此時我們是不可輕信賣方及中介的口頭承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