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村遷入宅基地戶口

外村遷入宅基地戶口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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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遷入宅基地戶口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戶一宅”中的“戶”是與某特定村集體相對應的概念,法律上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應理解爲同一村集體內的一戶只能取得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如果外遷到其他村,成爲其他村村民,爲保障其基本居住權利,應有權在該村申請取得新的宅基地建房,原有宅基地尚未建房的,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已經建有房屋的,可以繼續使用該宅基地,也可與村集體協商對其房屋進行適當補償後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