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開戶口註銷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一、派出所開戶口註銷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派出所開戶口註銷證明需要什麼手續

派出所開戶口註銷證明需要以下材料

1、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持死亡醫學證明、火化證、死亡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註銷戶口。

2、公民辦理出國境定居註銷戶口的,需持公安外事部門出具的註銷戶籍關係通知單、《居民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

3、公民回國定居的需持本人護照或省公安廳批准定居證明、市局的落戶通知書、原戶口所在地註銷戶口證明、恢復戶口手續。

4、公民參軍入伍需持入伍通知書、《居民戶口簿》、入伍人《居民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註銷登記。

5、復員退伍戰士入戶需持市安置辦的退伍落戶介紹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戶口註銷證明、《居民戶口簿》,部隊軍官轉業入戶需持市人事局轉業落戶證明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和現分配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基本情況證明,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

6、因重複申請戶口的註銷流程需要到當地民政局進行諮詢(各地規定略有不同)

二、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哪些?

1、公民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公民死亡後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戶口登記條例》第八條規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公民因失蹤而宣告死亡的,申報義務人應在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檔案標註的行文日期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3、申報義務人拒絕或拖延註銷死亡公民戶口,且已超過規定期限的,經戶口所在村委、居委確認並出具死亡證明後,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可強制予以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手續。

死亡銷戶期限新規定有在公民死亡以後,相關義務人需要在一個月到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死亡公民戶口註銷登記的相關手續。進行申報的義務人可以爲傾訴、撫養人或者是鄰居進行申報。如果申請義務不願意進行辦理死亡銷戶手續的話,那麼會由派出所強制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