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進京批件的規定是什麼?

戶口進京批件的規定是什麼?

一、戶口進京批件的規定是什麼?

戶口進京批件的規定是如果要落戶北京的話,是需要提交相關的審批手續,然後就會有有關的機關對此批件。結婚投靠落戶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週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週歲,不滿55週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週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週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週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序是什麼?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複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審覈,市局批准後辦理。(對夫妻屬於初婚且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戶口在外省市的一方投靠戶口在北京一方落戶的,由分縣局審批即可辦理入戶)

三、須提供的證件是什麼?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爲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鑑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週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聲明;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准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於戶口方面的問題進行諮詢,可以到當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詢問。如果要在北京落戶的話,那麼是需要經過層層審批手續的,相對來說也是比較複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