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要不要本人親自前往?

一、遷戶口要不要本人親自前往?

遷戶口要不要本人親自前往?

不需要,遷移戶口中辦理準遷和遷移證手續時,可以不需要本人前往別人辦理,但持遷移證入戶環節最好本人前往辦理。因爲在辦理過程中需要現場進行確認簽字,並採集本人人像照片,無法交由他人代辦。法律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怎麼遷戶口?

遷戶口的方法: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得到同意。

2、向遷出地派出所(現戶口所在地)提出遷出申請,再開個戶籍證明;

3、拿着戶籍證明跟相關證明材料(理由)去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嵌入;

4、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5、拿着這準遷證去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開遷移證;

6、最後,拿着遷移證、身份證去派出所入戶。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10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遷戶口的時候,前期的一些手續方面的辦理,比如說準備相關的材料,還有就是到派出所來開去戶籍方面的證明,都是可以由他人來代辦的,但是憑藉着具體的證明,到當地的派出所來辦理具體遷入的手續的時候,是需要本人親自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