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洪山區辦理戶口的手續是什麼?

一、武漢洪山區辦理戶口的手續是什麼?

武漢洪山區辦理戶口的手續是什麼?

武漢洪山區辦理戶口的手續首先進行申請戶口辦理;等到審覈透過之後就可以帶上材料進行辦理戶口了。

一般來說個人申請、遷出地的準遷證、遷入地的準遷證、身份證明,去原籍的派出所辦理一下就行了。但是戶口遷移的情況多多,就看屬於哪一種了。戶口遷移,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辦理市內戶口遷入,應持下列證明證件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1)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市內戶口遷移證;

(2)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3)新立戶的要有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或房屋產權證明;

(4)遷入人符合申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條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已滿16週歲,已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每人交照片一張;

(5)因結婚遷入的要持結婚證;

(6)遷入農村地區的農業人口要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戶內的,應徵得遷入地派出所同意後,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戶口辦理在哪個部門?

管理部門一般都是公安局的戶籍科。

當事人想轉移戶籍,需要先到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等證件材料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在取得落戶地區戶籍派出所審覈透過之後,會給當事人開具准予遷入的準遷證。

然後當事人憑準遷證和上述證件材料,回到當事人目前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申請辦理戶籍遷出手續,如果戶籍派出所同意當事人遷出戶籍,會註銷當事人的戶籍,當事人拿到戶籍資料,再回到落戶地區派出所辦理上戶口手續。

相關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如果要進行戶口辦理的話一般都是在當地的公安機關的戶籍科或者是派出所進行辦理的,並且戶口登記是免費的,不會收取任何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