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不給上戶口

超生不給上戶口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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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不給上戶口鎮裏違法嗎

  超生的子女可以有孩子父母或者監護人,憑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給孩子上戶口。不會因爲沒有繳納罰款而不予孩子上戶口。
  但是違法國家和當地計生政策,還是需要交納社會撫養費名義的罰款。
  《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規定:
  二、依法爲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