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戶口未遷出徵地補償款如何發放?

一、離婚戶口未遷出徵地補償款如何發放

離婚後戶口未遷出徵地補償款如何發放?

農村婦女婚後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離婚、喪偶後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後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故徵地補償費指的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 以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爲前提。

二、農村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爲各自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即便是已經離婚,但是戶口仍在當地的,還是農村集體中成員,可以分徵地補償款。也就是說離婚後戶口未遷出徵地補償款不影響發放。如果村委會沒有及時發放土地補償款的,女方可以向管理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