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出後能獲得徵地補償款嗎

農村居民把戶籍遷出,在遷入地沒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己在原集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轉讓或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的土地被徵收時,可以獲得補償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援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戶口遷出後能獲得徵地補償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