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戶籍未遷出,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一、外嫁女戶籍未遷出,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外嫁女戶籍未遷出,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否分得徵地補償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

從司法實踐來看,認定個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主要看三個方面:一是戶籍;二是生活在集體經濟組織並以集體組織所有土地爲生活保障;三是對集體經濟組織負有義務爲補充判斷標準。隨母落戶的子女能得到徵地補償款。

二、出嫁女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1.嫁到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籍沒有遷出,居住生活在婆家,承包土地亦存在,得認定爲原經濟組織的成員,享有參加原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籍已遷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沒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組織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則不能享有原組織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條件之一,依附於孃家的承包農戶,應當作爲安置對象,對孃家的徵地的安置補助費則享有分配權。

2.嫁到城鎮的婦女的成員資格

戶口未遷出,沒有取得非農業戶口,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鎮婆家居住生活的,應當認定爲原組織成員,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戶口已遷出,已取得城鎮(不設區的市)戶口,居住城鎮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員資格,不能享有土地補償費分配權,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應當享有承包土地被徵收後的安置補助費分配權。

三、離婚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離婚的婦女戶口沒有遷出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且其在出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經沒有承包地的,應當認定具有其夫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有權獲得徵地補償費。喪偶婦女也是一樣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的份額,應予以支援。”因此離婚的婦女不因爲離婚而喪失分配嫁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徵地補償費的權利。

京平徵地律師說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如果出嫁女的合法權利遭受到侵害,可以先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意協調、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農村土地徵收時,土地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的,所以在拆遷時只要是組織的成員,都是可以獲得補償的,戶口沒有遷出就是屬於集體組織的一員,子女有相關證明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