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戶已遷徵地補償分割是否有權利要求?

一、外嫁女戶已遷徵地補償分割是否有權利要求?

外嫁女戶已遷徵地補償分割是否有權利要求?

出嫁後戶口遷入小城鎮的情況,也有權取得徵地補償款。因爲國務院<2000.11>號檔案精神鼓歷和支援而進城鎮的,該檔案特別提到:對進鎮落戶的農民,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嫁後戶口遷入大城市後的情況,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出嫁女已經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也不能分得徵地補償款了。

二、土地補償方式

拆遷人的安置面積覈定標準: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覈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間的,按批准的建築面積覈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覈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戶,按2人覈定;已婚並達到法定育齡夫婦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覈定。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應合併計算房屋建築面積。

農民自建

實行農民自建,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並按相關規定進行建設。

(一)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宅基地,可以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

1、如由被拆遷人自建,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對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給予補償。

2、如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住宅,拆遷人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可轉爲非農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建設安置住宅的,由拆遷人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等手續和支付相關費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給予補償。

高速徵地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徵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生活當中很多人都想要獲得土地的補償款項,但是隻有戶口在本地的,才能夠獲得農村的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款項,這其中會涉及到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就是女兒外嫁,如果是外嫁到大城市,並且戶口已經遷走了,那麼是不能夠分得土地補償款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