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轉爲非農是否還能獲得徵地補償

一般來說,徵地補償是針對農民,即具有農村戶口的人。農村集體土地徵收,集體組織的成員均有權享受徵收補償。如果是非農業戶口,肯定就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不能享受徵地補償,但根據各地法律政策的不同,此一般規定也會出現一些特殊變通。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與規定,爲您提供關於戶口轉爲非農是否還能獲得徵地補償問題的參考。

戶口轉爲非農是否還能獲得徵地補償

如果是小城鎮的非農業,可以享受補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意,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以小城鎮的非農業,還保留有承包地,徵地時應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儘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範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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