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爲非農業戶口徵地補償款一分不少案例

轉爲非農業戶口徵地補償款一分不少案例

轉爲非農業戶口徵地補償款一分不少案例

案情簡介

夏先生一家四口爲江蘇省某市A區大同鎮大廠村一組的村民。1996年1月5日,夏先生代表全家承包了大廠村一組的8.54畝土地,承包期限爲30年。該土地承包關係得到某市A區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2008年1月21日,夏先生一家遷往A區大同鎮他村居住,戶別也轉爲非農業戶,在夏先生一家遷走後村委會將夏先生承包的土地臨時分配給了同組王先生耕種。2008年7月23日,大廠村村委會與某市今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喜食品公司》簽訂土地徵用協議,由今喜食品公司在向大廠村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款及青苗補償款後,徵用大廠村的旱地99.6畝,其中包括夏先生承包的7.16畝土地。大廠村一組在向承包土地徵用的各戶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時,未給夏先生一家發放。夏先生多次找到村委會協商,要求補發土地補償款,但村委會以夏先生已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已轉爲非農業戶口爲由拒絕發放。夏先生和村委會多次協商未果後,找到了本站的律師團尋求幫助,本站的律師團經過深入研究案情後,決定透過訴訟方式幫助夏先生索回屬於自己的土地補償款。其起訴的主要理由是: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土地承包合同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批准。”2.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經營承包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驚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轉爲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站的觀點:農民落戶到城市,是社會發展趨勢,然而適合小城鎮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在積極的探索和建立中,目前農民進入小城鎮後,無論戶口類別是否改變,都還不能確保享受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法之說以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是考慮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農民進入小城鎮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實時,如果收回他們的承包地,可能使他們面臨生活困難。

裁判結果

本案中夏先生一家的戶口雖然遷離大廠村並轉爲非農業戶口,但其不是遷往設區的市,而是小城鎮。在此期間,夏先生一家在大廠村承包的土地,應當按照其意願保留土地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本站的律師團的主張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夏先生拿到了土地20餘萬的土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