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時非農業戶口的人有錢分嗎

沒有。非農業戶口不享有土地徵用補償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當國家因爲發展需要徵用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單位和使用人必須無條件服從並支援。規定特別指出,對於農村徵地的補貼項目有青苗費,附着物費以及安置費等所有費用都是針對現土地使用者而言。地被徵了,農民吃飯就成問題,再創業或轉行都需要一定的啓動資金,所以,纔有了土地徵用補償政策,使農民擁有徵地獲補償的權益。
非農業戶口已經轉爲城市或者城鎮人口,這類人在農村不再有承包的土地,也不存在轉行就業的問題,更加不存在青苗費以及附着物,或者說根本沒有土地使用權,所以,非農業戶口沒有資格享受土地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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