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

離婚後孩子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對於那些已經離了婚的男女來講,此時孩子的戶口問題是重中之重的大問題。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的孩子的撫養權在哪方,孩子的戶口就跟隨哪方。那麼在辦理孩子戶口遷移的過程中需要哪些材料呢?我們一起看看有關介紹。

離婚後孩子戶口遷移需要哪些材料

(一) 如果父母雙方協議離婚的,孩子戶口遷移需要帶的材料是:

1、 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

2、 孩子已上戶口,要辦理戶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3、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

4、 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

5、 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

6、 遷移證到入戶的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

(二) 如果父母視起訴要法院離婚的,孩子戶口遷移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 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

2、 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拿着戶口本到遷入地辦理準遷證明;

3、 持準遷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同意遷出意見書,在將準遷證交給遷入派出所即可。

因爲現實中父母離婚的方式不同,所以後面辦理孩子戶口遷移手續需要的材料也是不同的。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知道,協議離婚的時候辦理孩子戶口遷移需要準備的材料是比較多的,而訴訟離婚則相對比較少一些。不管是哪種離婚方式,在辦理孩子戶口遷移的時候一定要事先準備好相關材料,這樣才能順利辦理戶口遷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