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撫養費的政策是怎麼樣的?

浙江省社會撫養費的政策是怎麼樣的?

一、浙江省社會撫養費的最新政策是怎麼樣的?

《關於修改〈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據此,新計劃生育條例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作如下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徵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照零點五倍至一倍徵收;

(四)已滿法定婚齡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滿六個月後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照零點五倍徵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徵收;

(五)未滿法定婚齡生育的,按照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徵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加倍徵收;

(七)民政部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現收養子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應當責令當事人在五個月內改正;當事人未在五個月內改正的,按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徵收。個人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還應當按照其超過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 不符合法定條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產假期間不發工資,妊娠、分娩等一切費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雙方各處降級以上的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規定其他限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社會撫養費一般是針對於沒有按婚姻法的標準而進行生育了小孩子所要給的費用,但對於這筆費用一般也會按照當地的政策來進行給予;對於不同的情形所制定的標準就會不一樣,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多諮詢一下,這樣纔可以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