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說明了休病假的規定嗎

在日常工作中,存在各種假期,然而其實也包括病假這個特殊的假期,那麼假它是如何確定的呢?假期間,還是帶薪的嗎?期間,允許請多少天假呢?很多人對此有疑問,爲此本文是否瞭解休病假的規定嗎的問題進行闡述。

勞動法說明了休病假的規定嗎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中對於休假的時間和待遇有要求,可以查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五章內容。

在勞動法和合同法中都有這樣的一項: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兩個法規內容來分析,不能從事原工作,應另外安排其它工作,如另外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的,那就只有解除勞動合同。

一、要求

1、職工患病需脫產休息者,必須持有本院對口專科醫生病假證明或區級以上專科醫生證明,並需填寫《請假申請書》,向所在科主任辦理手續後,方可休息,因急病暫不能回院者,可先電話通知科室負責人,24小時內補辦手續;

2、患病職工應先在本院對口專科醫師處就診,若未經本院治療、未經本院醫生轉診,擅自到其它醫院進行治療的,本院將不批准,一律按事假處理;

3、患病職工提交《請假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建議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複印件,住院者須提交出院小結複印件,不能提供完整資料的,一律按事假處理;

4、期間各類獎金按實際休假天數扣發;

5、在一個月內基本工資照發。

二、勞動法工資: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支付其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請長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三、短期假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確定的。

四、工資計算公式:

月工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工資的計算係數

日工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工資的計算係數

綜上所述,本文從法律對於工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公式進行了說明,保證人們從定義等各方面進行了說明,透過依據勞動法中對於休病假的具體規定,可以使得人們請病假有所依據。如果人們對於休病假的規定嗎問題仍然不瞭解,可以諮詢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