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有明確規定嗎

一、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有明確規定嗎

勞動合同法請病假制度有明確規定嗎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3個月;五年以上的爲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爲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最後,在現在社會上,由於生存壓力,很多勞動者都不願意生病,因爲勞動者擔心身體原因會讓他們徹底離開崗位,尤其是女性,她們擔心得最多的是生育問題,害怕生育會讓他們和職場脫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