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

土地在使用的開始就以經產生時稅,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是在還沒來得及或者忘記交稅款的時間產生的,這個一但產生還是要及時補交一下,尊守法律法規是人民的義務,有人問小編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是什麼意思,小編在這裏說明其意思外還有其計算方法。

什麼是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

一、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計算依據

依據《徵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計算公式: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滯納金加收率(0.5‰)

二、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意義

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類型。

《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確定了滯納金繳納的比例。

例如,根據電信部門的滯納金規定電信部門的滯納金是指到期應還款或交款而沒有按期交納或還款的,如3月份的電話費則最遲應在4月30日前交,如果4月30日前沒有交,那麼電信部門從5月1日起按照你3月份應該交的電話費的3% (各個地方標準不一樣)收取滯納金。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了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規定了滯納金的收取期限。

滯納金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滯納金的收取條件以及收取的金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拒不繳納滯納金的行爲,按照法律規定可申請法院強制劃扣等方式實現;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目的是督促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者繳納稅款。

土地使用時稅滯納金其實就是爲了讓一時有困難的人民在透過一些幫助可以順利一些,但是有借有還纔是好公民的優質品德,大家一定要做到安時歸還,這樣國家也好在次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這項規定國家所有的法律制定都是爲了維護社會發展,大家要積極配合,尊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