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病假期工資怎麼算

一、勞動合同法病假期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病假期工資怎麼算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3、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勞動合同法病假期具體規定是什麼?

第一條

爲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病假期是有具體的規定的,而相關的規定不僅對員工在生病時所享有的假期做了具體的規定,對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也是有詳細的規定的。一般來說,病假可以分爲工傷和非工傷兩種,當然,不同的病假情況,所享受的待遇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