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判十一年能減幾年刑

一、監獄判十一年能減幾年刑?

監獄判十一年能減幾年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理論上最多可以減五年半。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一)入獄可判處減刑的時間計算

1、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3、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5、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二)實際執行刑期限制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二、減刑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一)減刑的條件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程序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每次減刑的幅度還是由司法部門根據罪犯的具體表現來自由裁量的,就算是表現再爲優秀的罪犯,也基本上沒有減刑就減到將進原刑期的一半的。而且,11年的有期徒刑說明了當初罪犯所作所爲性質都是比較惡劣的,如果當初拒不認罪,那麼後期服刑的時候也根本沒有減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