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判刑十一年能減刑幾年

理論上最多可以減五年半。一般就是減個兩三年這樣,表現好,積極服從管理,好好改造。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犯罪者判刑十一年能減刑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