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什麼?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什麼?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若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達不成一致協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同時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在一定範圍內有選擇法院的權利,但是受訴法院決定賠償款高低,當事人需慎重而爲。同時,當事人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選擇性的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來起訴。

交通事故的索賠案件,可以受理的法院一般有兩類:一類是事故的發生地法院,還有一類是被告的所在地法院。之所以說法院也有好壞優劣之分,更多的是側重於法院地的經濟水平,而不是說哪個法院在審判上會更公正。這是因爲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有好幾項都是參照受訴法院地的經濟水平來決定的。

拿事故賠償項目中最重要的兩個來說,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都是由受訴法院地的經濟條件決定的,因爲根據規定,它們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爲標準計算。就算是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也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對被保險人來說是有利的。這裏的被保險人住所地包括經常居住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公民經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同樣對保險人是有利的,保險人的銷售市場擴大,目標羣體範圍增加,不僅僅侷限於區域銷售,全國範圍內都有潛在的市場。在新民訴解釋之前,人身保險合同還是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投保人一般都選擇本地區保險公司投保,不管投保人選擇哪家保險公司投保,一旦發生訴訟糾紛,可以選擇在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起訴,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對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打破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讓原告有更多的管轄地選擇,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來說都是有利的。

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還是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法院管轄。車輛損失險屬於財產險,可以按照此條規定選擇管轄法院,而責任險類糾紛如何選擇管轄法院,未明確規定,常見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物流責任險、僱主責任險、工程責任險等責任險類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未作明確規定,仍需進一步完善。

由於管轄規定不明,給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原告方起訴造成一些麻煩,如果在事故發生地起訴則必須選擇侵權之訴,如果在被告所在起訴則必須選擇合同之訴,而在事故發生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處理,而在被告所在地(保險公司住所地)起訴有些法院只處理商業三者險,交強險不處理。這種矛盾的出現還是歸因於民訴法對責任險保險合同糾紛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致使各地法院處理方式不統一。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最終要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這兩個都是由受訴法院地的經濟條件決定。就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就侵權之訴與合同之訴的矛盾,在實務中如果涉及到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等多個管轄法院,最好先了解各個法院的處理方式,然後選擇一個最好的解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