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法律法條是怎樣的?

《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法》

交強險保險合同糾紛法律法條是怎樣的?

1、交強險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款。

第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合同由本條款與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共同組成。凡與交強險合同有關的約定,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三條 交強險費率實行與被保險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交通事故記錄相聯繫的浮動機制。

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費按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批准的交強險費率計算。

2、交強險保險條款——定義

第四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第三者強制險。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六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責任限額分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爲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以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第七條交強險合同中的搶救費用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受傷時,醫療機構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害人,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3、交強險保險條款——保險責任

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100元。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4、交強險保險條款——追償

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覈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於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二)、駕駛人醉酒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四)、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5、交強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6、交強險保險條款——保險區間

第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交強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爲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止時間爲準。

7、交強險保險條款——賠償處理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強險的保險單;

(二)、被保險人出具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駕駛人的駕駛證;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五)、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六)、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證明、人身傷殘程度證明、相關醫療證明以及有關損失清單和費用單據;

(七)、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第二十條 因保險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覈定。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受害人財產需要修理的,被保險人應當在修理前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有權重新覈定。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涉及受害人受傷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害人需要保險人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後,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覈實。對於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

8、交強險保險條款——變更終止

第二十二條 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第二十四條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險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情況時,保險人按照日費率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

9、交強險保險條款——附則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交強險合同發生爭議的,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交強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未盡事宜,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執行。

因此當事人他如果是購買的有機動車,那麼他勢必需要購買交通強制保險的,交通強制保險是噹噹事人他購買的車在交通參與的過程中發生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那麼交通保險是可以對該事故進行一部分責任承擔,對當事人進行賠償的,剩下的部分不足的,再由具體的情況來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