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一、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投保人可以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收回的情形有哪些?

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強險合同:

1、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3、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交強險合同解除後,投保人應當及時將保險單、保險標誌交還保險人;無法交回保險標誌的,應當向保險人說明情況,徵得保險人同意。

二、交強險的規定有哪些?

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1、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按照約定對每次事故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2、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有責任時: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

被保險人無責任時:

(一)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元

(二)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000元

(三)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100元

3、責任免除

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投保人就是屬於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如果自己的車輛存在被停駛,或者是註銷登記,以及證實丟失的話,那麼是可以選擇解除交強險合同,從而也不會承擔任何的違約的情形,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