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義務的履行是什麼?

(一)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義務的履行是什麼?

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最基本的義務。這一義務在財產保險中表現爲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在人身保險中表現爲對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給付保險金。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財產保險中的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中權利人因義務人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引起的各種費用,包括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爲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爲了確定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受損標的的查勘、檢驗、鑑定、估價等其他費用。

(二)說明合同內容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對責任免除條款必須明確說明;否則,責任免除條款不產生效力。

(三)及時簽單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後,及時簽發保險單證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單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也是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保險單證中應當載明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四)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