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法院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既遂怎麼處罰

法院對爲境外收買情報罪既遂怎麼處罰

1、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收購是指利用金錢、色情等物質利益,向掌握國家祕密或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祕密或情報資料或物品的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境外收買情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守國家祕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申華人民共和國家國安全法》第19、20條也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祕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爲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爲。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定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和迴歸之前的臺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裏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爲居住。

竊取,是指使用祕密手段盜竊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爲。刺探,是指透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爲。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爲。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祕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爲。

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符合《保守國家祕密法》第2條規定的政黨中的祕密事項,也應屬於國家祕密。行爲人對不同等級即絕密、機密、祕密的國家祕密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致使國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報是指除國家祕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泄露的、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況和材料。不公開的單位內部情況、正常的情報資訊交流,不應理解爲這裏的情報。

本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爲。只要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爲人實施上述行爲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祕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爲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綜上所述,如果是將自己國家的機密或者其他重要情報賣給外國的相關人員或者機構的話是構成爲境外收買情報罪,是屬於這個違法的行爲的,因爲這是關乎到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安全的,如果犯罪情節嚴重的話還會判處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