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擔保貸款有哪些分類

銀行擔保貸款有哪些分類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爲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爲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按擔保方式不同分爲:保證、抵押、質押
1、保證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2、抵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爲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3、質押貸款:是指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爲質物發放的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爲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